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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八年八月十七日 · 月曜日 字号调整English日本語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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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民国政府官方门户 · 国民主权 · 共和宪政

国民主权
共和永续

大和民国政府以《大和民国宪法》为最高准则,践行国民主权、五权宪政与法治原则,致力于维护共和国宪政秩序、保障国民基本权利、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以公开、负责、专业的治理服务全体大和国民。

1946共和国建国
五院制中央政府体系
47都道府县行政区
和平8年当前元号
个人政务户籍·身份证明
法人企业登记·税务·许可
§
法律法规宪法·法令·判例
政府新闻公报·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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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咨询·投诉·建议

政府新闻

Government News & Announcements

总统府、行政院及各中央机关最新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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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

总统主持共和国国政会议,强调宪政制度与国民福祉为政府最高责任

和平八年八月十四日 · 东京 · 总统府记者会

行政院和平8-08-13

行政院公布《2026年度国家经济发展与产业振兴计划》

立法院和平8-08-12

立法院三读通过《政党法修正案》,放宽政党补助门槛

外交部和平8-08-11

大和民国与环太平洋国家签署《东京安全合作宣言》

国防部和平8-08-10

国民革命军年度联合防卫演训"大和盾2026"将于九月举行

司法院和平8-08-08

司法院发布《宪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号》,明确紧急权行使界限

教育部和平8-08-05

政府发布新一年度《国家教育发展白皮书》

国家概览

About the Yamato Republic

1946年建立的现代共和国家 · 国民主权 · 五权宪政

大和民国国旗
大和民国国旗蓝白蓝竖三色 · 中央日轮桂冠 · 1946年制定

共和国建立于
国民革命与战后重建

大和民国成立于1946年1月1日,由东京国民革命后建立的大和国民政府改组而来。国家以国民主权、共和宪政及法治为基本原则,实行总统制与五院制相结合的中央政府体系。

经过战后重建、经济高速发展及1982年宪政改革,大和民国逐步形成现代多党民主制度,并成为亚洲重要的经济与政治力量。皇室保留为国家文化象征,不拥有任何政治权力。

现行元号为"和平",取义"国民共和、永享和平"。国家通用语言为大和语(日语),首都为东京特别市。

1946建国年份
5院中央政府
47都道府县
6党主要政党

国家机构

Five-Branch Government System

大和民国中央政府五院制度 · 大和式五权宪政

机构完整目录 →
01 / EXECUTIVE

行政院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行政政策、公共服务、经济建设及中央行政事务。

  • 院长 · 副院长
  • 政务委员若干
  • 下属各部会
02 / LEGISLATIVE

立法院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法律制定、预算审查、条约批准及政府监督。

  • 院长 · 副院长
  • 立法委员选举产生
  • 常设委员会制
03 / JUDICIAL

司法院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维护宪法与法律秩序,行使违宪审查与终审权。

  • 院长 · 大法官会议
  • 宪法法庭
  • 各级法院体系
04 / CONTROL

监察院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弹劾、纠举、审计及政府廉政监督。

  • 院长 · 监察委员
  • 审计部
  • 廉政委员会
05 / EXAMINATION

考试院

国家文官考试及公务员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铨叙与保障。

  • 院长 · 考试委员
  • 考选部
  • 铨叙部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大和民国总统府

国家元首 · 国民革命军最高统帅 · 共和宪政守护者

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可连任一次。总统代表大和民国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维护宪法尊严、主持国家重大政务、统帅大和国民革命军,并代表共和国进行国家外交活动。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须经立法院追认。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统帅国民革命军
任命行政院院长
行使外交权与荣典权
宣布戒严与紧急状态
解散立法院(特定条件)

总统府官方网站 →
大和民国总统

皇室

Imperial Household · Cultural Symbol

皇室存而不政 · 国家立于国民 · 大和文化与历史象征

皇室厅 →

皇室为国家文化象征,不拥有政治权力

1946年《皇室地位法》通过后,天皇保留为大和民国国家文化象征,但不拥有主权、不得干涉政府、不得参与政党、不得统率军队。皇室的一切行为须经政府认可,皇室费用由立法院预算编列。

这一制度被称为"皇室存而不政,国家立于国民",由建国总统神原直政提出,旨在调和共和派与国体派的政治分歧,同时保留大和民族的文化连续性。

《皇室地位法》(1946年制定) 第一条:天皇为大和民国国家及国民统合之文化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之全体国民意志为依据。第二条:天皇不拥有国政权能,一切国事行为须经行政院副署。第三条:皇室不得干涉政治、不得组织或参与政党。

皇室十六瓣八重表菊纹

皇室家纹 · 文化象征专用

现任天皇:和成天皇
元号:和平(2019年起)
皇室厅所在地:东京·皇居

行政院各部会

Ministries & Agencies of the Executive Yuan

国民政府中央行政机关一览

外交部

负责共和国外交事务、国际关系与条约缔结。

国防部

负责国家防务、国民革命军军政管理与国防政策。

财政部

负责国家财政、税收、国库与金融监管政策。

教育部

负责全国教育制度、学术研究与文化教育政策。

经济部

负责工业、贸易、能源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

法务部

负责国家司法行政、检察、矫正与法律事务。

交通部

负责铁路、公路、航空、海运与通信基础设施。

厚生部

负责医疗、社会保障、国民健康与福利政策。

农林部

负责农业、林业、渔业、粮食安全与农村振兴。

劳动部

负责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就业促进与劳资关系。

环境部

负责环境保护、公害防治、气候应对与自然保育。

科学技术部

负责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开发与产业技术创新。

建设部

负责国土规划、公共工程、住宅与城市建设。

总务部

负责行政事务、地方自治、公职选举与统计。

文化部

负责文化遗产、艺术振兴、文化产业与国际文化交流。

大和国民革命军

Yamato Republic Armed Forces

大和民国国家武装力量 · 军为国民之军 · 文官统帅

国防部 →
大和陆军
陆上自卫

大和陆军

本土防卫、陆上作战、国土安全及灾害派遣。

大和海军
海上防卫

大和海军

海上防卫、海上交通线保护、反潜作战与国际救援。

大和空军
航空警戒

大和空军

空域防卫、防空作战、航空运输与战略侦察。

约24万现役军人
5军种陆海空宪+警卫
文官化1982年完成
大和盾年度联合演训

国家象征

National Symbols

大和民国国旗、国徽与执政党党徽

大和民国国旗

大和民国国旗

NATIONAL FLAG

蓝白蓝竖三色,中央红色日轮配以金色光芒与桂冠。蓝色象征自由,白色象征平等,红色象征国民革命牺牲精神。

大和民国国徽

大和民国国徽

NATIONAL EMBLEM

金鹰展翅、白日居中,环以麦穗与桂冠,上饰樱花,下承齿轮。象征共和国、国民主权、工农与国民革命传统。

大和国民党党徽

大和国民党党徽

PARTY EMBLEM

执政党大和国民党的政治标志,蓝底白日,象征国民革命、自由、平等与共和理念。1945年启用。

政党政治

Political Parties

大和民国多党民主制度 · 1982年宪政改革后政党竞争常态化

立法院党团 →
执政党

大和国民党

保守主义 · 民族共和

1945年成立,建国政党。主张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000年首次败选后完成现代化转型。

在野党

大和民主党

自由主义 · 地方自治

中间偏自由,主张地方分权、行政改革与国际协调。2000-2006年曾执政。

在野党

大和社会党

社会民主主义

主张福利国家、工人权益、公共医疗与高税收累进制度。

在野党

自由改革党

自由保守主义

由国民党改革派分裂成立,主张小政府、自由市场与社会开放。

共和国历史

History of the Republic

从东京国民革命到现代共和 · 七个历史时期

完整国史 →
1945帝国崩溃期

东京国民革命

战争结束,旧帝国政治体系瓦解。大和国民建国委员会成立,宣布帝国政府停止行使行政权、旧军部解散,建立临时国民政府。

1946建国期

大和民国成立

1月1日大和国民制宪会议宣布共和国成立。11月3日《大和民国宪法》公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皇室地位法》同日通过。

1948国民建国时期

第一届总统选举

神原直政当选第一任总统,大和国民党获得国会绝对多数。军部清算、财阀改革、土地改革全面展开。

1950—1960冷战建政期

冷战与国家重建

朝鲜战争爆发,大和民国加入西方安全体系。1951年《日美大和安全协定》签订,国民革命军开始现代化。

1960—1973经济奇迹期

大和经济奇迹

钢铁、汽车、造船、电子产业高速发展。1964年东京举办第十八届世界运动会。国家成为世界第三大工业国。

1978—1982民主化前夜

东京民主化运动与宪政改革

全国民主改革运动达到高潮。1982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总统任期限制、放宽政党注册、军队彻底文官化。

2000多党民主时代

第一次政党轮替

大和国民党首次和平交出中央政府,大和民主党上台。现代多党民主制度正式成熟。

2026现代共和国

和平八年 · 现代共和国

大和民国成为成熟的现代民主共和国,实行总统制+五院制+地方自治,多党竞争、文官统帅、高度工业化。

国家数据

National Statistics

和平八年度国家公开统计数据 · 总务部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612.8兆
↑ 2.8% 年增长
国民人口
1.237亿
↓ 0.4% 自然减少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495万
↑ 2.5%
完全失业率
2.6%
↓ 0.2%

地方自治

Local Autonomy

全国划分为1都·2府·1道·43县,共47个都道府县级行政区

地方自治体一览 →

东京都

首都特别行政区 · 中央政府所在地

大阪府

关西工业中心 · 第二大都市圈

京都府

文化古都 · 皇室历史重地

北海道

北方领土 · 农业与渔业重镇

神奈川县

横滨港 · 国际贸易与造船

爱知县

名古屋 · 机械制造与汽车产业

福冈县

九州门户 · 西日本经济中心

兵库县

神户港 · 重工业与国际港口

政务服务

Government Services

一站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 在线办理

国民身份证事务

身份证件申请、更新、遗失补发与查询。

护照与出入境

护照办理、签证申请及出入境相关服务。

企业登记

法人注册、变更、注销与经营许可。

¥

国家税务

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及税务申报服务。

社会保障

年金、医疗保险及社会福利给付服务。

教育服务

学籍、升学、奖助学金与国家教育资源。

交通服务

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公共交通事务。

§

司法服务

法律查询、公证、法律援助与司法公开。

国际事务

Foreign Affairs

大和民国外交与国际合作 · 外交部

外交部 →

共和国外交政策

大和民国坚持国家主权、和平共处、国际法及区域合作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亚洲及世界和平、发展与合作。以《日美大和安全协定》为安全基轴,同时推进多边外交与经济伙伴关系。

美国英国法国 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韩国印度新加坡 巴西

主要条约与协定

  • 《日美大和安全协定》1951年
  • 《大和民国加入联合国议定书》1956年
  • 《东京经济合作协定》1979年
  • 《环太平洋安全合作宣言》2026年
  •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2016年批准
  • 《国际人权公约》1979年批准

外交使领馆信息 →

法律法规

Laws & Regulations

国家宪法、法律、政令与行政法规 · 司法院法令数据库

法令检索系统 →

宪法与国家机构法

  • 01《大和民国宪法》1946年
  • 02《大和民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政改革)1982年
  • 03《国民政府组织法》1947年
  • 04《总统府组织法》1947年
  • 05《行政院组织法》1947年
  • 06《立法院组织法》1947年
  • 07《司法院组织法》1947年
  • 08《监察院组织法》1947年
  • 09《考试院组织法》1947年
  • 10《国民大会组织法》1947年
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一切法律、命令与处分不得与宪法抵触。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行使违宪审查权。

民事与刑事基本法

  • 01《大和民法》1948年
  • 02《大和刑法》1948年
  • 03《民事诉讼法》1948年
  • 04《刑事诉讼法》1948年
  • 05《行政诉讼法》1949年
  • 06《商事法》1950年
  • 07《劳动基准法》1949年
  • 08《社会福利法》1951年
民事与刑事基本法继承旧帝国法律体系中合理部分,经国民政府法制局全面修订后颁行,废除一切军国主义时代法令。

国防与安全法

  • 01《国民革命军组织法》1947年
  • 02《国防部组织法》1947年
  • 03《国家安全法》1952年
  • 04《紧急状态法》1950年
  • 05《文官统帅法》(1982年制定)1982年
  • 06《国民警卫队法》1955年
  • 07《军事审判法》1948年
1982年《文官统帅法》明确规定军队必须服从文官政府,禁止军人干政,从法律上终结了帝国时代军部政治的遗制。

社会与行政法

  • 01《皇室地位法》1946年
  • 02《地方自治法》1947年
  • 03《公务员法》1948年
  • 04《选举法》1947年
  • 05《政党法》1982年
  • 06《新闻自由法》1949年
  • 07《教育基本法》1947年
  • 08《土地改革法》1948年
  • 09《国民身份证法》1949年
  • 10《行政手续法》1993年
  • 11《信息公开法》1999年
  • 12《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
以上法令均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后施行。法令解释权属于司法院,法令修订须依立法程序。

比较法参考

Comparative Law Reference

外国法令参考 · 仅供比较法学研究 · 不构成大和民国法律渊源

比较法研究所 →
《日本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JAPAN · 1947
现行日本国根本大法,确立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三大原则。第九条规定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
"和平宪法"制定近八十年,第九条却被反复"解释"出了一支现代化军队——看来文字的力量终究不如内阁法制局的想象力。
《特定秘密保护法》
STATE SECRECY PROTECTION LAW · 2014
授权政府将外交、国防、反恐等领域信息指定为"特定秘密",泄露者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政府说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至于为什么是秘密——那也是秘密。大和民国《信息公开法》第一条的立法理由,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共谋罪法》
CONSPIRACY LAW · 2017
正式名称《关于处罚有组织犯罪及规制犯罪收益等的法律》修正案,将"共谋准备恐怖活动"等270余项罪名纳入处罚范围。
两个人聊天说"要不我们干票大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建议日本国民在居酒屋讨论政治前先咨询律师——当然律师费可能比罚金还贵。
《皇室典范》
IMPERIAL HOUSE LAW · 1947
规定日本皇室的继承、摄政、皇族身份等事项的法律。皇位继承仅限男性皇族。
女性天皇讨论了几十年,结论是"再议"。大和民国选择了更简单的方案:皇室不掌权,所以谁当天皇都无所谓。
《元号法》
ERA NAME LAW · 1979
规定日本元号的制定与施行程序。元号由内阁政令决定,仅限于天皇在位期间使用。
一个汉字要让全日本用十几年,选字比选首相还慎重。大和民国的"和平"元号则简单粗暴——直接表达共和国的建国理想。
《国旗及国歌法》
NATIONAL FLAG & ANTHEM LAW · 1999
规定"日章旗"为国旗、"君之代"为国歌的法律。此前仅有惯例而无法定依据。
用了一百多年的国旗国歌,到1999年才想起来立法确认。大和民国1946年建国第一天就把国旗国徽写进了宪法附件——效率差距一目了然。
《地方自治法》
LOCAL AUTONOMY LAW · 1947
规定日本地方自治体的组织、运营与权限的基本法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相当程度的制约。
名为"自治",实则地方政府三成以上财政依赖中央拨款。"自治"这两个字在日本的含金量,大概和"放题"餐厅的和牛一样。
《国家公务员法》
NATIONAL PUBLIC SERVICE ACT · 1947
规定日本国家公务员的任用、俸给、服务纪律等事项。公务员受人事院统一管理。
日本公务员以"不犯错"为最高美德,以"盖章"为核心技能。大和民国考试院高等文官考试则要求考生至少具备一项实际行政能力——当然这只是考试要求。
《自卫队法》
SELF-DEFENSE FORCES ACT · 1954
规定日本自卫队的组织、编制、任务与权限。自卫队不被承认为"军队",但实际具备完整军事能力。
一支拥有航母、F-35和宙斯盾舰的"非军队"。大和民国选择了更诚实的方案:直接叫"国民革命军",并写进宪法。
⚠ 以上外国法令介绍及评论仅供比较法学研究与娱乐参考,不代表大和民国政府立场,亦不构成对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式评价。引用日本国法律名称仅为比较法学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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